问题 | 劳动合同纠纷的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具体计算: (1)12年的限制范围: 原则:计算年限不受12年限制。 例外:A.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受限; B.2008年之前的部分,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限。 提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在2008年不受社平工资3倍限制,也不受12年限制。 (2)分段计算: A.2008年之前,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B.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争取赔偿知识,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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