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是什么 |
释义 | 一、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是什么 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分别是指: 专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是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 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专属管辖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吗 法律网提醒,是的,专属管辖可以以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两种形式:一是普通管辖权,指案件的诉讼双方住所地均在本院受管辖的民事案件;二是专属管辖权。一般来说,当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案件发生地均在本院受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归属普通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受管辖的民事案件,原告也可以根据其选择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权范围或专属管辖权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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