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 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的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法律网提醒,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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