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
释义 |
热门城市:辽源律师 怀化律师 鹤壁律师 沧州律师 菏泽律师 绵阳律师 广安律师 湖北律师 淮安律师 常德律师 生效时间是所有合同的一个关键要素,因为他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对双方法律效力起始时间。而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则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本身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引起很多人的困惑,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该类合同生效时间的确认与特性的相关知识。 一、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溯及签订之日。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从上文来看,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取决于该合同的追认之日,即追认权利人的追认通知达到相对人之时生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同于生效时间,效力是自签订即产生的。该类合同还有很多特性,比如效力生效时间以及追认期限与主体等,这些也都是其与很多其他合同相区别的原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银川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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