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
释义 | 一、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二、抗辩权的常见分类 抗辩权的常见分类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 三、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条件 1.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 2.当事人应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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