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和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吗 |
释义 | 一、留置和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吗 留置和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民法典》和《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 三、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顺序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你,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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