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一、留置权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留置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权。 4.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二、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么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三、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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