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 |
释义 | 一、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 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共同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关于婚后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特征 1.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2.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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