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请求驳回的情形 |
释义 | 一、诉讼请求驳回的情形 诉讼请求驳回的情形有: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 法律网提醒您,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裁定,针对的是程序问题。 三、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1.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2.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3.归纳从新亦从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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