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
释义 |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法律网提醒您,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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