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有: 1.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法律网提醒诸位,当某种行政决定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 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申请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相应的撤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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