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界定 |
释义 |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界定 (一)非道路范围的具体界定 非道路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是相对于道路概念而言的,在实际工作中是非常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要弄清什么是非道路,必须先弄清什么是道路,那么什么是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其中所称的“公路”,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二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明确了道路的概念,非道路范围也容易界定。非道路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道路,即道路以外的路面、路段。下列路段、路面和地方应纳入非道路范围。(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 要弄清楚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先弄清楚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界限。道路交通事故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所以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理所当然属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条例》和《办法》管辖处理的范围。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条例》中所称的“道路”以外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事故,即“非道路”上发生的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事故或其它事故,具体地说上述九类地点所发生的事故都应纳入非道路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既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也不能依照《办法》进行处理。 ![]()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为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一般特征是:第一、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管是交通运输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构成此罪;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属于过失,而不是具有主观故意;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要对他人造成了如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二是发生事故的地点需要是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述范围之外的路,都是非道路。 综上所述可知,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是事务的难点,关键在于非道路的认定。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界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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