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代位权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债务代位权法律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二、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代位权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债务代位权是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有关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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