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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问题有哪些?
释义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问题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二)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三)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二、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的,比如建造自用的办公楼,那么就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办公楼建造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建成之后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这里,土地使用权显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被列示为无形资产的。
    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三、怎么出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通过协议、招标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4、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问题有哪些?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一般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者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支付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使用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法律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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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