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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释义
    一、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一)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
    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二)制度目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制度意义不同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
    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二、无因管理的义务
    (一)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
    3、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包括: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简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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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