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规范投保车辆定损程序的司法建议 |
释义 | 一、关于规范投保车辆定损程序的司法建议 (一)规范保险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享有单方定损权的,应对该合同条款加粗、加黑、加下划线或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予以表述。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条款内容、定损程序及法律后果; (二)完善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程序。保险公司在确定定损时间、地点后,应通知被保险人到定损现场,在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投保车辆进行定损,对当事人在定损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保险公司应及时回复解答,出具的定损报告应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出具定损告知单。若经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未到定损现场,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告知单,告知其定损价格,以及被保险人享有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权利,若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的价格; (四)明确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有效的情形。对于被保险人擅自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认可。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或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评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视为有效,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定损报告缺乏真实可靠性。对于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情形,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列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检材资料和照片等相关证据。 ![]() 二、车辆定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般定损核价人员在事故车辆的定损、估价过程中,在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车辆性能的前提下,应遵循“公平公正”、“能修不换”的保险补偿原则,参照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修理工时及单价和零配件价格对事故车辆的损伤部位逐项进行审定,做到合理准确地定损核价。 另外定损人员应根据事故车辆的损伤情况,准确认定保险赔付范围及赔付方式,即是修还是换。对于车辆的外覆盖件来说,应以损伤程度和损伤面积为依据,确定修复方法。对于功能件来说,判断零件的更换或修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要做到准确判定事故原因及损伤形成的因果关系,这要求定损人员必须掌握足够的汽车结构和性能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 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 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关于规范投保车辆定损程序的司法建议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规范投保车辆定损程序的司法建议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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