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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抗辩权的含义
释义
    一、票据抗辩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二、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抗辩权
    这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一)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二)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四)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三、票据抗辩权的种类分为哪几种
    (一)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二)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三)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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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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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