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调解和仲裁的区别 |
释义 | 一、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与调解有以下区别: (一)调解必须要双方自愿进行,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 (二)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 (三)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其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 (四)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五)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一)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自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都有哪些创新?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该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具体地说,该法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了上文的介绍,对于“仲裁调解和仲裁的区别”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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