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补办? |
释义 |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补办? (一)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三)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还有一种方案,就是去当地劳动局劳动关系可调取,但一般也会推到原单位补办。 ![]()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边有什么章可以盖? 无论是公章还是人事章,只要具备法律效力都可以 一般来说,只有规模相当的公司才会单独具备人事章,而通常大多数公司一般都只有公章,合同章等必备的章。 其实,无论是公章还是人事章,只要该章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公司与个人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有效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出具的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的。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由劳动者提出的。 2、出具的时机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未按要求出具而离职的,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补偿方面会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格式: 兹有本单位职工 xxx ,性别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劳动合同类型为 xx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 xx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起于xx年xx月xx日,共xx年xx个月。因(1)xx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xx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第x款第x项规定,本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终止(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失业保险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用人单位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必须要开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这也是为了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而且转移社保或找下一个工作的时候都是需要这个证明的,所以,职工在走之前一定要证明拿到手,这对自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补办?的相关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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