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无效; 2、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无效; 3、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无效;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无效。 ![]()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 三、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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