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罚款最长期限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罚款最长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 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申请执行延期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注意: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2.申请时,有时间限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申请。 3.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 4.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通知书。 5.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收缴罚款机构各一份,另一份随卷归档。 6.延期缴纳罚款也有一定的期限,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罚款最长期限的法律知识。由此可知,行政处罚不存在延期缴纳罚款的说法,行为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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