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 |
释义 | 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于 年 月 日出生,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12年9月7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所审犯罪中,被告人※※是受参与者※※之邀,出于助威心理卷入了犯罪中,在被告人※※用木棍、砖头打被害人时※※对※※还有劝阻行为,说明被告※※的主观心态方面不是非要致被害人受伤,此节事实案卷中“2013年4月2日14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2013年3月15日20时被告※※的讯问笔录”、“2013年3月19日14时※※的讯问笔录”、“2013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可以证实。 在本次犯罪中,※※只是踹了被害人一脚,而被害人※※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结果,在斗殴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此节事实,案卷中“2013年3月25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2013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2013年4月1日9时※※讯问笔录”、“2013年4月2日9时※※讯问笔录”等可以证实。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备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心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其详细供述了整个事发过程,庭审中又再次表示认罪。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事后其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目前就读于※※学校,其一贯表现良好,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应当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属初次犯罪,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此致 天津市※※ 人民法院 辩护人: ![]() 二、民事纠纷打架轻伤怎么判刑 其实如果只是轻伤,双方协商一下就好,没有必要闹到法庭上。伤势严不严重还是要一医院的检验结果为标准的,如果形式较为恶劣可以参考一下条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会依据法定刑,再综合考虑是否有自首、立功、是否初犯、赔偿受害人的情况等量刑情节来综合考虑,最后确定应判的刑罚。他逃避惩罚的行为会从重量刑。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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