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变更程序 |
释义 | 一、合同的变更程序 合同变更需要经历的程序是: (一)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 (二)双方对合同变更事项进行协商; (三)当事人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基本特征 (一)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合同变更的“同一性”决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内容的改变而不包括主体的变化。如果是主体的变化,则变更后合同失去了同一性,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此特点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相区分。我国民法中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合同更改,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更替,它不是使旧的债权债务由一方转至另一方,而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简而言之,合同更改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对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明确变更内容是否是合同的要素,民法理论上据此区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如为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则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原合同消灭,旧合同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更改后的合同为新合同,称之为合同的更改;如为非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非重要部分的变更,原合同没有失去其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和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称之为合同的变更。 重要部分失去同一性的判定,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 如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以及交易观念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价款的重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反之,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由此可知,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指的是非要素的变更,即仅仅是给付的非重要部分发生变化。 三、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原合同并未消灭,仅是被变更部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变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以及变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的变更程序的相关问题。合同变更也是需要双方达成合意的哦。如果您对合同的变更程序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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