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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必须经质证
释义
    一、提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必须经质证
    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二、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等等。
    三、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文书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二)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三)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四)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五)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六)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七)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八)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九)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提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必须经质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个人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过的,但是一定要在司法活动中进行才可以称之为司法鉴定。个人如果要申请的话,只需要向办案单位出具嘉定委托出然后进行鉴定就可以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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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