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改非违反了哪些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住改非违反了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二、房屋的类型有哪些 房产性质,又称房产的属性,通俗的讲法就是不同的房屋通过其性质进行分类。 房屋性质有许多种,在此列举最具有代表性和最常见的几种进行分析: 1、商品房:指的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的改变,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3、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4、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5、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特殊的人群与家庭。 6、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有三个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房屋属性更偏重于社会保障性。 7、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8、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9、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10、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三、住改商的缺点 城乡结合部没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就变成“住改商”的建筑,如果经有关部门同意不需清拆、给予合法身份的,一般都要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再进行相关备案、重新合法证件等,繁琐程序全部走下来估计前前后后需要半年,过了半年又要重新开始弄一遍,有店主表示除了费用问题外,最怕花的就是时间精力,这一问题也亟待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住改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住改非违反了哪些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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