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后的交通事故债权能转让吗 |
释义 | 一、判决后的交通事故债权能转让吗 观点一:法院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法院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二、债权转让印花税要如何计算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二)同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判决后的交通事故债权能转让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一般来说,在判决书已下达之后,这个债权的转移的话是不会的啦,因为这个法院已经宣判,需要依据这个判决书的内容来进行执行,建议在之前就进行,就进行债权转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零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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