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能不能制定品牌 |
释义 | 一、业主能不能制定品牌 业主不能指定品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中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相关技术资质,以此证明投投标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业主的权利内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性质 业主的权利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从赋予业主法定权利的法律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其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普通民事主体——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也是民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其所确保的井非国家公共利益而是普通民不土体的个人利益,此类法律法规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法,所以业主法定权利理应具有私法性质,而并不具备公法性质。通过当事双方共同约定,再通过法律间接确认的业主约定权利,其本身就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更非公权。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业主权利对世性的最大意义在于,业主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来源于当事方在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该权利是对人权,只具有对人性,即相对性。特定业主权利的对人权性质,意味着该权利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合同相对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3)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而救济权则是以上基本利益得以保证的实施机制,例如建议、监督、批评、投诉权等。以上业主权利的双重属性对于业主来说均非常必要,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切不可只注意到对原权利的约定而忽视救济权,制定法律法规在规定业主权利时,也必须综合考虑原权利与救济权,否则业主权利的形态就是不完整的,那么业主也无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业主不能指定品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业主能不能制定品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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