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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提出司法建议
释义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提出司法建议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本次李某诉藁城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庭审活动。经过开庭前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医疗服务(医患)关系,原、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均为适格的本案当事人,原告据此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均证实原告在2008年6月22日至7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就医住院接受医疗的基本事实,被告对此也当庭承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本诉符合法律要求。
    二、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尽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为了协助法庭依法裁判,特指出被告在医疗行为中的明显过错之处,以作为本案的补强证据。
    1、被告在为原告手术前未履行基本的术前检查和手术植入物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就手术植入钢板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规格型号及价款等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原告为被告植入的钢板及钢钉没有相应的医疗产品合格证明,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3、被告辨称原告的术后钢板断裂原因为“负重”所致。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和出院时并未告知原告术后多长时间内禁止负重,更不用说向原告解释医学角度“负重的含义了。”退一步讲,对于“负重”一词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当负担其他重物,比如肩背、手提他物……被告将其解释为“不能负担人体自身重量”的显然不具有公信力更没有科学的依据的。
    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因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不能就上述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只能根据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四、原告已经就被告的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及损害赔偿数额的有关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
    年 月 日
    三、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定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4、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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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千两百一十八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千两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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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