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 |
释义 | 一、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 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范围应该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一般来讲这一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当然,这种债务额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其二,是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清偿过程中的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 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 2、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其届满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从债权(保证债权)消灭;诉讼时效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有债务而无责任)。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两者主要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是: 1、适用的对象都是请求权。 2、都是可变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起算时间有相同之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对所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概括。具体到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而言,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此时也恰恰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三、保证人的责任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 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的全部内容。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范围应该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