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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有哪些
释义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有哪些
    (一)复杂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复杂性体现在:
    1、建筑生产与一般工业相比具有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复杂多变;
    2、材料品种、规格多,材质性能各异;
    3、多工种、多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大;
    工艺要求不同,施工方法各异,技术标准不一等特点。
    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例如,就钢筋混凝土楼板开裂质量事故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就可能是:设计计算有误;结构构造不良;地基不均匀沉陷;或温度应力、地震力、膨胀力、冻涨力的作用;也可能是施工质量低劣、偷工减料或材质不良等等。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二)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三)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例如,桥墩的超量沉降可能随上部荷载的不断增大而继续发展;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可能随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荷载的变化及负担荷载的时间而变化等。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例如,开始时微细的裂缝有可能发展导致结构断裂或倒塌事故;土坝的涓涓渗漏有可能发展为溃坝。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四)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例如悬挑梁板断裂、雨篷坍覆、钢屋架失稳等。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
    一、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五、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一个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考验着施工方的良心,也关系到施工方的信誉和是否具有匠心精神,更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包括多发性、可变性、复杂性、严重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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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