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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邻居家的建筑违章,能否私自拆除?
释义
    【相关案例】
    家住农村的王某,其邻居张某在未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王某家隔壁私自搭建了一层房屋,并占用了公用通道,严重影响王某家的通行,王某在与邻居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家人拆除了张某的房屋,最后邻居张某起诉王某并要求赔偿,那么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虽然邻居未履行法定程序,私自建造属违章建筑,但王某擅自进行拆除需要进行赔偿张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则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你作为个人无权拆除违章建筑,应该赔偿邻居的损失。由于邻居王某本身也有过错,因此你不必全部赔偿,只需赔偿部分损失。
    【知识拓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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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