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 |
释义 | 一、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 合同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的实质性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倘若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他方当事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具体而言,依照股权转让合同,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交付”股权,而受让方应当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对转让方而言,股权得以交付,则股权转让合同即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也就得以实现。 首先来考察一下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㈩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㈩资额和㈩资日期;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等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可以看出,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均可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明,那么究竟以哪一个作为标准来确定股权的交付呢?笔者认为,应当以股东名册的变更作为股权交付的标志,工商登记并不具有决定股权是否交付的效力,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移的发生时间,而公司到于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则是公示性的登记,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对股东的认可是确认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股权转让要想对公司产生效力,股权受让人要想行使股东的权利,必须要让公司了解受让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而公司对新股东的承认正是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宋体现的。公司以股东名册为依据来进行会议通知、分配利润等活动,所以只有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才能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公司盈利的分配等等。《征求意见稿2》第24条第3款规定:“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的依据,把股东名册的变更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按照国际惯例,除有相反证据外,股东名册也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充分法律依据。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或者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者因公司的过失导致股东名册的登记与事实不符,可以视为公司已经明知新股东的身份,公司不得否认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即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对公司生效,受让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东的相应权利;如果由此给受让人造成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东名册未能变更,转让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当然,在股东名册变更后,受让人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持股东名册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工商登汜的性质来看,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股权转让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按其功能分为设权性登记与宣示性登记,设立登记属于生效要件,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力,着重强调其市场准人的法律效果,对未经登记者,即否定其主体资格或法律关系。宣示性登记是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确认,并予以公示的一种行为,其效果仅限于对既存事实的一种宣示,这种登记属于对抗要件,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二人,如当事人怠于变更登记事项并不足以影响法律行为本身引起的有关权利的转移。股权变更登记即属于宣示性登汜,是对股权已经发生变动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公众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从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登记仅具有公示力,不具有确定事实变动的效力,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据此进行商事活动,当事人不得以登汜的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工商登记而与之交易,纵使登记的股东与实际的股东不同,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双方交易的效力并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公开的登记事项有瑕疵,公司和“形式上的股东”也须对外承担责任。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加强对公司登记行为的管理,是公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从公法的角度强加给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公司在应当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没有办理登记,也仅仅是违反了公法上义务,应当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但并不影响私法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该条例第 63条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应当接受丁商行政部门的处罚,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 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份合同转让书模板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签订合同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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