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没有发包资格会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一、发包人没有发包资格会有什么后果 在实际的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经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可根据我国《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应为行政管理中的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发包人违反此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受行政处罚,而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之效力。 这里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第一,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布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个人承包违法用工,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三、发包方违约承包人可以主张可得利益吗 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就连最高院内部都意见不同意。但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因发包人单方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学界通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三原则,即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可预见原则的判断可以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解除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出发,该损失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后撤场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进出场费、人工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损失。 减损规则判断,要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人工、设备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现场材料流失、停工、窝工的发生,机械设备的损害;由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几乎不可能获益,因此,损益相抵原则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对于承包人来说,可得利益损失主要为经营性利润损失,具体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包人没有发包资格会有什么后果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在实际的工程发包过程中,需要承当一定的风险,具体上文罗列。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的情况比较常见。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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