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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是否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释义
    公司可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公司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绩与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绩差于正常水平则会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其次,要证明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或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再次,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用人单位还需证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内容或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意对员工进行降职的。当然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司应该公平的处理事情,员工也应该认真负责自己范围内的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未解决,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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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