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怎么标注起诉地点 |
释义 |
一、欠条怎么标注起诉地点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二、欠款起诉地点的相关法律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三、欠款起诉地点相关法律解释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欠条怎么标注起诉地点的相关解答,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判断,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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