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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哪儿管辖
释义
    一、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哪儿管辖
    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驻外办事处劳动争议由哪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又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的单位所在地。
    此外,原劳动部1995年又发了209号文《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的指出:根据方便的原则,对于职工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的情况,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外国人在外国人劳动争议的处理
    中国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所以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劳动争议管辖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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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