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三章“保证合同”中。这一章节明确了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效力以及保证责任的内容与条件。 1.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合同,其从属性及无效的法律后果得到了规定。 2.民法典也明确了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以及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和保证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公平。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保证合同的种类及其效力,为债权人和保证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 三、保证责任的内容与条件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内容与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 1.根据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证范围。 2.民法典还规定了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明确了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和起始时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民法典还规定了主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以及保证人追偿权、抗辩权和拒绝履行权等相关内容。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和保证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关于民法典中担保的相关规定,你还有其他问题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随时为你提供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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