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变了劳动合同能由单位解除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变更分为劳动者提出、单位提出、协商提出三种情况。公司法人变了劳动合同能由单位解除吗?我国劳工法规定,单位、企业变更法人、投资人、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受影响。若是企业破产、革新技术,劳动合同可能变更或解除。以下是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包含不同情形,提前提出的天数等要求也不同: 一、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关于变更的规定 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修改就成为无效条款; 3、由于严重亏损或自然灾害,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4、劳动者因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5、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简易方式调整等季节性因素导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 三、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关于解除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告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中未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日常教育的影响,在不影响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更具实际操作性。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规定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的; (2)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即: (1)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提前30日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 2、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3、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不能变动。除非单位有规定中破产等情况,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提出解除、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况,另外对裁员的情形也有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都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需要可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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