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是什么? |
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双方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就是调整劳动双方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我国在2017年正式实施了民法总则,其中也有大量的条款涉及到劳动合同。那么,民法总则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总则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二、民法总则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是什么? 1、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与劳动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民法总则属于一般法,而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基础应该是民法总则。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发生纠纷的,民法总则里面没有适用条款的,则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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