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 通过从公开信息渠道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分析,有关债务加入的纠纷集中在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法律效果(责任形式)上,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保证、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现有司法案例尚无涉及第三人追偿权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追偿权问题只能在债务加人纠纷中债务加入的性质已经确定,并且第三人已经履行债务后才可能出现,所以在债务加入纠纷中一般不涉及追偿权问题,而一旦第三人履行完债务后行使追偿权的,则原债务加入三方债务关系演变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方债务关系,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对之前的债务加入三方关系已不作深究,所以在判决中没有体现或者一笔带过,在公开信息渠道中难以查获。 关于债务加入纠纷司法案例的另一个特征是,各级法院处理的债务加入案件标的虽然相差甚大,但是面临的问题几乎一致,即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法律效果(责任形式)。这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研总结的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点正好吻合。有鉴于此,本文仅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债务加入案例分析总结裁判规则,既考虑到其权威性,亦照顾到反映司法实务问题的全面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的内容。第三方要想加入债务,帮助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首要一点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加入。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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