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怠于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怠于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二、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 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 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比如,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不作为。 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三、怠于行使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1、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债务人的财产在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 2、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务人举证更合适,符合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怠于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的回答。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要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即可。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举证责任应归债务人。您还想了解其他更多相关知识的,欢迎在线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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