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
释义 |
1、 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从广义上讲,任何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信息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本信息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和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 1。保密-不为公众所知。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它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征。一个不明身份的人不可能从公开渠道学习,也不可能为公众所知。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素,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相对的。与专利不同的是,它要求除所有者外,国内外没有人知道和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以为负有一定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可以同时为多个公司或个人所拥有。如本单位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的供应商、客户因业务往来知悉商业秘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或者逆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国家工作人员因司法、行政等程序知悉商业秘密的,不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所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商业秘密的认知困难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公共领域的信息不能视为自己的商业秘密。然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门槛很低,不像专利,专利需要实质性的重大进展。只要信息不为同行所知,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对这一特征的误解往往使一些企业无法正确识别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例如,为了推销产品,某公司计划在一定时间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这种策划属于企业管理的营销策略。在策划期间,此促销策略作为公司的商业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人可能会说,这种营销方式非常普遍。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怎么会是商业秘密?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大多数人了解这种营销方式,但他们仍然知道贵公司的具体操作细节,比如时间和奖励方式,所以这仍然是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晓,公司的推广效果将难以达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是,由于这种营销方式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在内的公众所知,如果其他企业效仿,举办同样的活动,并不属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因此,可以看出,如果一项技术或营销策略要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不一定需要完全不为同行所知,只要部分信息是秘密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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