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相关法律法规 |
释义 |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想通过一些决议,你需要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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