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侵权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侵权人将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退还权利人; (2)监督侵权人的行为侵权人销毁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致使商业秘密进入市场时被泄露。除非债权人同意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理方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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