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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是否都有效
释义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的违法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二是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股东大会的这项决议是非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由于贵公司8名股东全部持有12.5%的股份,4名股东的股份总数将超过十分之一,我们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同时,《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从你提到的通知到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只有11天。召集程序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股东会的可撤销决议。无股东申请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但股东申请撤销并经法院支持的,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
    

作为公司股东,您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要上诉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期限为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只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决议。
    

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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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