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特定的方法是什么?
释义
    种类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只要将标的物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才会变成特定之债,这样才能履行。而种类物之债中种类物特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为:
    一、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
    这种特定方法是根据债务人的交付行为而特定的。下面根据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不同,具体特定表现为: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当债务人须将需特定的种类物运至债权人住所并交付给债权人,此时标的物才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当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债权人时,此时标的物才为特定。标的物从种类物分离的时间不必一致,但通知债权人必须发生在标的物分离之后。若确实无法通知债权人,但是债务人已经将标的物分离开并可识别,也属于处于特定状态。
    3、在第三地交付标的物:
    如果依约定应由债务人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则在第三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交付时,标的物即为特定;如果依约定债务人并无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义务,而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运的,则当债务人将物交至承运方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二、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种类之债标的物。
    1、在订立种类物之债性质的合同后,仍须将标的物事实上与种类物的其他部分相区分才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约定,将指定权授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时,经指定权人的指定,标的物即为特定。
    例如,李某的米店在江门,张某的大米种植基地在长春,李某与张某订立了一个大米购销合同,李某指定由张某将500斤东北A级大米运至青岛何某处,再通过海运运至广东某港口。此时当大米运至青岛何某处,500斤东北A级大米则为特定物。
    种类物之债是我们最常见的合同之债,只有将标的物按照特定方法特定了,种类物之债才能履行。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21: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