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会计账簿和凭证管理系统 |
释义 |
(1) 设置会计帐簿的范围记账和核算。(2)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没有能力设置账户的,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设置账户、办理账户。聘用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扣缴、代收的税款种类设置扣缴、代收帐簿。(2) 备案制度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应当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依照税法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规定或者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文。(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损毁。(5) 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或者未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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