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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债务,离婚后应否归还?
释义
    李先生与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2012年1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李先生与徐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2年10月,李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同时,在法庭上陈述,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当归还。并提交了借条、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针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徐女士则辩称,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其拆迁安置的房子。然而,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与徐女士虽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书,但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处分,因此,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自动消灭,因此,在借款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婚内债权应当予以保护,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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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