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催款吗? |
释义 | 案情: 2012年10月1日,江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江某一直没能还款。2015年2月3日,王某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上述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借款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认为,我方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 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观点: 笔者同意原告方意见,理由如下:《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因此,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两年时间,但本案原告没有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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