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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债?
释义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产生原因
    1、基于一定的行为产生
    包括合同,如借钱中产生的借款合同,货物买卖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租车服务中产生的租车合同等。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单方允诺。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
    2、法律规定
    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比如: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债的种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4、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仅有一个标的的意思不是指只有一个物,而是指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完成某项规定的动作才能完结的债。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通过还钱这一方式来清偿,或者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以劳务的方式偿还债务。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给付。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要么到期还钱,要么就把车给我。这就是选择之债。
    6、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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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16:51